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月11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4年1月16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省人民政府決定:
對《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予以廢止(附件1)。
對《廣東省禁止電、炸、毒魚規定》等8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2.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7月20日粵府令第147號公布)
附件2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廣東省禁止電、炸、毒魚規定(1996年12月23日粵府令第9號公布,2017年7月20日粵府令第242號第一次修改,2019年9月23日粵府令第266號第二次修改)
修改內容:
?。ㄒ唬⒌诹鶙l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漁業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p>
?。ǘ﹦h去第七條中的“由司法部門”。
二、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年1月18日粵府令第64號公布,2017年7月20日粵府令第242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2021年9月29日粵府令第289號第三次修改)
修改內容:
?。ㄒ唬⒌谄邨l第二項中的“在林業主管部門從事森保工作3年以上”修改為“在林業主管部門從事森保工作2年以上”。
?。ǘ﹦h去第十五條。
?。ㄈ⒌诙邨l第二項修改為:“上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到疫情發生地核實,并立即報告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p>
三、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2010年11月16日粵府令第152號公布)
修改內容:
?。ㄒ唬﹦h去第七條。
?。ǘ﹦h去第八條。
?。ㄈ﹦h去第九條。
?。ㄋ模﹦h去第十條中的“可行性研究”。
?。ㄎ澹⒌谑粭l修改為:“小水電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權限進行審批(核準)?!?/p>
?。﹦h去第十三條中的“由電網企業出具技術評審意見”。
?。ㄆ撸⒌谑臈l修改為:“已經審批(核準)的小水電項目,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報原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如改變工程項目建設任務或者綜合利用的主次順序、工程等級、主要水文參數和成果、建設場址、大壩壩型以及改變電站總裝機容量超過10%的,項目應當重新立項,報有管轄權的部門審批(核準)?!?/p>
?。ò耍⒌谑鍡l中的“審批手續”修改為“審批(核準)手續”。
?。ň牛﹦h去第二十三條。
?。ㄊ﹦h去第三十二條。
?。ㄊ唬﹦h去第三十三條。
四、廣東省東江流域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水庫庫區水資源保護辦法(2011年3月4日粵府令第157號公布,2017年7月20日粵府令第242號修改)
修改內容:
?。ㄒ唬⒌谝粭l、第八條中的“《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修改為“《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ǘ⒌谖鍡l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將第四款、第五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水庫庫區漁業生產管理、農業種植、禽畜養殖生產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禽畜養殖等造成的水污染?!?/p>
?。ㄈ⒌谑粭l修改為:“在非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入庫河流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p>
?。ㄋ模⒌谑龡l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ㄎ澹⒌谑臈l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p>
五、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2012年11月27日粵府令第177號公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2022年12月4日粵府令第298號第三次修改)
修改內容:
?。ㄒ唬⒌诙艞l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危害西江廣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p>
?。ǘ⒌谌畻l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侵占、損毀西江廣州引水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p>
六、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2014年1月6日粵府令第195號公布,2018年1月23日粵府令第251號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粵府令第275號第二次修改,2022年12月4日粵府令第298號第三次修改)
修改內容: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p>
七、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20年7月29日粵府令第277號公布)
修改內容:
?。ㄒ唬⒌谑艞l第二項修改為:“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注釋稿?!?/p>
?。ǘ⒌谒氖畻l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存在其他不當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有關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處理。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意見建議,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意見建議事由不成立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對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建議的,制定機關可以指定由實施部門負責有關研究處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也可以書面向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反映,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內部層級監督有關規定處理?!?/p>
八、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年11月19日粵府令第291號公布)
修改內容:
?。ㄒ唬⒌诹鶙l,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修改為“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ǘ⒌谄邨l第二款中的“省糧食和應急物資儲備綜合管理平臺”修改為“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
?。ㄈ⒌谑鍡l修改為:“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應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于6年?!?/p>
上述規章修改后,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