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廣東省及深圳、珠海、東莞、清遠等地市的多部地方性法規開始施行,內容涉及南沙開放發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優化等重點領域。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簡稱《南沙條例》)、《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簡稱《制造業條例》)2個省條例從3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其中,《南沙條例》按“能放則放”原則賦予南沙相關省、市管理職權,以立法破除開放發展障礙,是廣東貫徹《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點兩地”全新定位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又一先行性、探索性立法?!霸摋l例強化放權賦能、協同港澳、面向世界,對南沙管理體制機制、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開放合作、城市發展、規則銜接等內容作了全面系統規定?!笔∪舜蟪N瘯üの嘘P負責人說。
《制造業條例》是全國首個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制造強省的專門立法,條例共設6章44條,一方面針對性完善了有關實施大產業、大平臺、大項目、大企業、大環境“五大提升行動”的制度措施,另一方面聚焦產業共性需求,規定了支持工業用地改造、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內容,為廣東堅持實體經濟為主、制造業當家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
多部“小切口”地方性法規也開始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規定,放寬國際船舶登記主體限制,擴大登記范圍,規定在深圳依法設立的企業進行國際船舶登記,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對國際船舶登記實行形式審查制度,大幅縮短登記時限,提高登記效率。
《珠海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將于3月3日起施行,條例立足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限,對高新區“一區多園”管理體制予以系統性規定,這在目前國家高新區立法層面屬于首創。條例聚焦產業發展空間不足問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與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等多種形式,盤活利用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經營性建設用地。鼓勵以高新區為主體整合或者托管區位相鄰、產業互補的各類工業園區,打造更多創新共同體。同時,強化空閑用地監管,對高新區內低效產業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購。
《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東莞城市定位和產業特點,單設“先進制造環境”“科技創新環境”“國際化環境”等章節,并圍繞服務招商引資、加快項目落地、減輕企業成本、優化辦事流程、提升服務質量等環節,設置了多個條款,著力構建精準主動的全生命周期涉企服務體系,助推企業發展壯大。
作為全省首部關于推動耕地利用促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清遠市耕地利用促進條例》不設章節,共25條,包含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耕地合理利用、監督考核等內容,并劃分了政府責任、部門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清遠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條例有助于解決耕地建設利用工作中的“耕地撂荒”“重建設輕規劃”“重建設輕管護”“分散種糧經濟效益低”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助力鄉村振興和“百千萬工程”。